监外执行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标准是:完全不能自主完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中任一项全过程;能够完成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中任一项全过程,但十分困难;完成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中任一项全过程有困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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