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
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芜政办秘〔2023〕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相关资料图)
《芜湖市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已经2023年7月3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一、支持新增项目投资。当年社会资本投资新开工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预制菜产业项目(含市外招引和现有企业投资的园区、项目),按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第二年按15%给予补助,第三年按10%给予补助,连续补3年,单个企业累计奖补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含预制菜产业项目的厂房、设备及冷链物流设施,不含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款等。鼓励新建预制菜原料基地,对新建钢架连栋大棚给予40元/平方米的奖补,新建连栋温室大棚给予120元/平方米的奖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各项责任单位均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再列出)
二、全力保障要素资源。对新上预制菜产业项目(含市外招引和现有企业投资的园区、项目),总投资额超1亿元、投资强度超300万元/亩的,优先纳入市级重点项目管理,新增用地、能耗等指标由市县两级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
三、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于符合《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中重大招商项目标准的预制菜产业项目(参考现代农业大项目),可以申请“一事一议”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
四、支持企业发展壮大。预制菜生产企业销售收入当年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当年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租赁非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租金标准的80%,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外企业迁入预制菜产业园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发生搬迁、装修、设备安装调试等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六、加强产业基金支撑。鼓励国有企业投资母基金,并积极争取上级基金在芜设立子基金,投资预制菜产业,重点投向预制菜企业生产经营和预制菜加工设备制造、冷链贮运、园区建设等方面。(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鼓励预制菜企业融资。对预制菜产业园建设单位、新设立和现存预制菜加工企业贷款按照我市市场主体贷款财政贴息有关规定予以贴息,单户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预制菜企业的担保费,按我市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减轻企业融资负担。(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八、支持科技创新。对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开发预制菜产品且单个产品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预制菜企业,按年销售额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批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完成首次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工作,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设站启动经费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九、支持人才引育。对预制菜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给付人才年薪的50%给予企业引才补贴(最高500万元总额)、每人中介费30%最高15万元中介补贴,对通过项目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给付人才年薪的30%给予企业补贴(最高200万元总额)。给予人才个人最高120万元购房补贴或最高每月7000元连续3年的生活补贴。对通过预制菜企业自主培养新达到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才,给予最高每月7000元连续3年的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附则。除已明确由市、县市区(开发区)级财政分别承担或特定比例承担的项目外,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
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本政策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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